北京市殡葬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(2025年4月18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《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》《北京市殡葬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北京市殡葬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,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
第三条 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
第四条 本会会员实行分级会费,会费标准如下:
(一)会长、个人理事、个人会员均不收取会费;
(二)副会长单位: 10万元/年;
(三)理事单位:1万元/年;
(四)会员单位、监事单位、监事长单位:0.3万元/年。
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会费。
第三章 交纳办法
第六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缴。
第七条 每年第2季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。本会为已交费的会员单位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,并颁发当年度会员证。
第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,从入会当月1日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(计算公式为:应缴会费额=剩余月份数×年度会费标准÷12),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缴纳。
第九条 逾期不缴纳会费,经书面提示后仍不缴纳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;在本会担任理事、监事以上领导职务者,不得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。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交费的,应及时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延期交费,延期交费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提供服务
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本会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
(一)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;
(二)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等本会各类工作会议;
(三)本会办公场所、设施和用品;
(四)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、劳务费、工作经费等;
(五)咨询费、服务费等;
(六)交纳中国殡葬协会会费;
(七)其他合法支出。
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如下:
(一)宣传、贯彻国家相关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规范企业行为, 促进企业发展。
(二)利用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会刊及各类媒体,宣传会员企业,刊登信息,扩大影响,提升会员企业品牌形象。
(三)发布殡葬行业发展报告、年度报告、行业发展信息等。
(四)组织、举办各类讲座培训、学术交流、业务研讨活动。
(五)组织有关人员培训、进修、考察、学术交流等活动。
(六)组织会员单位之间,会员企业与其它行业企业的横向联合,发挥行业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调解行业内纠纷。
(七)构建北京市殡葬协会服务中心,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、人才招聘、企业诊断等各项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调解行业内纠纷。
(八)组织开展扶贫、救灾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。
第五章 会费管理
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按《北京市殡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第十三条 建立专门账户,设立会费收支账册,专款专用。会费年度节余需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
第十四条 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,应及时向本会理事会报告, 并接受会员大会、监事会及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,开展活动,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、缴纳社保,日常办公费用以及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他开支。


